根据仲裁协议书面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三种形式:
一是在订立合同时,以合同条款出现;
二是在争议发生时或发生之后订立的独立于合同的书面协议;
三是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关系而在相互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其他书面材料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如果您想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请别忘了在合同中签订有效的仲裁条款,重庆仲裁委员会热忱欢迎境内外社会各界人士选择重庆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为此,特向您推荐几款重庆仲裁委员会示范条款:
一、仲裁协议条款
1.普通类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国际商事类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按照《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中国重庆,仲裁语言为中文/英文。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ongq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hongqing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for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Chongqing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seat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hongqing, China. The languag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hinese / English.
3.金融类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互联网金融类
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的互联网金融仲裁规则在互联网仲裁平台上进行仲裁,并共同委托重庆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约定送达条款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有效送达地址为 ,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为 ;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文书、仲裁文书、相关材料等的送达地址;向该地址邮寄前述文书的,邮件签收日期或邮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一方更换送达地址的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更换地址。
三、电子送达条款
双方确认下列预留的邮箱号、手机号真实有效,预留的邮箱号、手机号作为双方之间发送有关通知、资料的有效联络地址,任何一方向对方的任一地址发出即视为送达。如需要变更预留送达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时地址发生变更。
双方提请仲裁后,下列预留的邮箱号、手机号作为仲裁机构送达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证据材料等仲裁文书及材料的地址,仲裁机构对应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双方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的,仲裁机构对应系统显示的调解书发送成功日期即为调解书签收日期。
四、事后仲裁条款
与 因 合同引起的 纠纷,自愿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共同选择审理方式为 (A开庭审理;B书面审理),适用程序为 (A简易程序;B普通程序),仲裁庭组庭方式为 (A共同选定仲裁员xxx;B共同委托重庆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C按照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