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8月19日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6日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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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聘任和管理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重庆唯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民商事仲裁机构。
本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建,并依法登记。
第三条 本会遵循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理念,以建设最值得信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为目标,为国(境)内外当事人提供良好仲裁服务。
第四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一)劳动人事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本会依法独立开展仲裁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本会可以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依法拓展仲裁延伸业务,组织专业人士以调解、谈判、专家评审、中立评估等其他非诉方式解决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职责:
(一)决定本会发展方向、工作方针和规划、计划;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收费、仲裁员管理、仲裁员酬金等基本制度;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奖惩;
(五)决定本会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及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待遇;
(六)对本会所属各类机构的活动实施监督、考核和奖惩;
(七)决议解散本会;
(八)仲裁法、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其中,驻会副主任一至二人,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兼任;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本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驻会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本会主任、副主任工作。
第九条 本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换届。提前或者推迟换届,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会作出决定。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时为止,提前或者推迟换届的至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时为止。
第十条 本会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会同有关组织协商提名人选,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聘任,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备案。
本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更换本会组成人员的程序参照前述规定进行。
本会组成人员存在履职不能、诋毁损害本会声誉、干预仲裁案件办理、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本会有权提请重庆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委员会需要对紧急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定时,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审议。
第十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本会和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会聘任的若干专家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业界专家、学者、行业权威。
第十四条 本会设仲裁员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仲裁员各项职业操守制度的建设,对仲裁员执行仲裁法和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由本会副主任、仲裁员代表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单独或者合作的方式在本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或区县(自治县)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终止解散,应当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承办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和校审、仲裁庭组庭、开庭和评议记录、仲裁案件档案管理以及为仲裁案件服务的程序性事务;
(二)承办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并执行其决定;
(三)负责委员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职业道德监督委员和仲裁员的提名及日常服务管理;
(四)拟定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及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待遇方案;
(五)组织开展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
(六)组织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推行、培训讲座和评比表彰;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仲裁事务交往和学术交流;
(八)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九)负责资产和财务管理;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薪酬方案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管理。
仲裁办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提升培训。
本会支持和鼓励仲裁办根据国家改革政策探索体制、机制、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创新。
第十九条 仲裁办主任、副主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本会直属机构负责人组成仲裁办主任办公会议。仲裁办主任办公会议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负责决策仲裁办重大事项和资金使用管理。
仲裁办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主任负责仲裁办日常事务。
第四章 仲裁员聘任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和工作需要,聘任和管理仲裁员。
本会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聘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分设仲裁员名册,对仲裁员实施专业化分类管理。
本会仲裁员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增聘仲裁员。
仲裁办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聘任为本会的仲裁员。
仲裁办的工作人员离职、退休后二年内不得聘任为本会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仲裁员依法享有独立审案裁决、获取报酬、参加培训等权利,不受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仲裁员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严格遵守仲裁法以及本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推行仲裁制度,依法办案,居间公断,廉洁自律,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鼓励仲裁员参与仲裁业务发展和仲裁实务研究工作,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仲裁员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制度,仲裁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会规章制度,导致不能履职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扣减报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执业、解聘和除名的处分。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对其资产、财务收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自主管理。
本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由仲裁办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仲裁案件收费;
(二)接受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本会的经费支出:
(一)委员会委员的差旅、通讯等费用;
(二)专家咨询委员的差旅、咨询等费用;
(三)职业道德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差旅、通讯等费用;
(四)仲裁员的报酬、差旅等费用;
(五)仲裁办工作人员薪资、津补贴和差旅费、通讯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六)日常办公支出;
(七)宣传推行和表彰奖励费用;
(八)社会公益项目支出;
(九)法律法规和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仲裁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对仲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应当对财务和资产进行审计。
本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和仲裁办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