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各处(中心、院),各分支机构,各仲裁员:
2020年3月5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做好近期仲裁工作作出进一步研究部署,在认真落实《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仲裁服务的意见》【渝裁发(2020)5号】的基础上,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就如何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对因疫情影响仲裁案件期限计算及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遵照执行。
一、关于仲裁案件期限计算的问题。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有关期限,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双方当事人和本会所在地(区、市、县)疫情解除(解除公共卫生应急响应一级)之日止中止计算。具体包含以下期限:
(一)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缴费、受理、所需申请材料的告知期限;
(二)给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答辩期限;
(三)给予双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
(四)仲裁案件组庭的期限;
(五)给予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期限;
(六)仲裁案件组庭后的审理期限。
二、关于开庭安排的问题。
(一)从3月5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当事人及仲裁庭自愿开庭的,可以安排开庭。
(二)坚持分时段分处室限量开庭。各业务处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在指定的时间段和庭审区域安排开庭,每天不得超过10个庭。每次庭审结束后,综合处应安排人员对仲裁庭进行彻底消毒。
(三)疫情期间,不得安排市外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的案件开庭。
(四)开庭、接待当事人的,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和代理人以及其他参与庭审的工作人员均应配带口罩。
三、关于接待来访的问题。
疫情期间,当事人及仲裁员的来访和接待均安排在一楼。
重庆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