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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裁判要旨集锦②
发布时间:2024-08-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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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一、引言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今年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入库案例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会特选取涉公司纠纷案例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与读者共享,本期共登载4篇案例裁判要旨。

二、股权转让纠纷

1.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审批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裁判规则: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的全面审批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即便是在合同尚未生效阶段,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也属于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负面评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由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备案制。此项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不再构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应地,未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同时,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

2.张某某诉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3.万某某、万某新、候某某诉甘肃某商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裁判规则: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以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解除后果一并作出处理,不能仅就诉请解除一方的请求进行处理,应同时处理合同解除对主张履行一方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受让方也应返还取得的标的物。当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时,就减损价值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4.上海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股权投资中心等、第三人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中股权回购约定涉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效力认定

裁判规则:“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投资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投资方法。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所设定的投资条件,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时多设定以股权回购方式要求对赌方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权转让是对赌方在对赌失败后被动性受让投资方股权的合同约定,应属有效。在目标公司股东以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抗辩时,无论对赌方是目标公司股东还是股东外第三人,均无须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则对其效力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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