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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3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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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聚焦船员权益保障这一民生重点,全力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展现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在6月25日“世界海员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摘录其中案例三、四、五原文予以转载。

本次案例一大突出特点是专业高效,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涉外海事纠纷解决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昂,并经常涉及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海事司法能力是衡量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重要标准。《精准适用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合理分摊海上运输风险——香港某航运公司与某油脂公司、某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是一起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涉及乌拉圭、阿根廷、美国等多国,海事法院对于共同海损认定中所涉及的船舶修理方案,精准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认定船东在征询多方修理方案、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告知货方的基础上选择临时修理方案,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船舶修理未能完成是因天气等客观因素所致,超出其决策时的合理预期,不足以认定其对修理方案选择存在过失,对共同海损纠纷解决具有很强的参鉴意义,同时体现出海事法院解决复杂国际海事纠纷的高度专业水准。《厘清区际司法协助与破产边界,化解跨境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菲律宾某航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海事法院厘清区际司法协助与破产程序边界,依法支持香港仲裁,助力跨境纠纷高效解决,营造稳定、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以保促调”机制优势,彰显海事纠纷解决“中国效率”——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与阿联酋某航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深化“保全+调解”的组合模式,在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后,海事法院积极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释明法律后果、搭建协商平台,快速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提供“东方经验”,有力促进国际海事纠纷优选地建设。

案例详情如下。


精准适用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合理分摊海上运输风险

——香港某航运公司与某油脂公司、某财产保险湖南分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基本案情

香港籍散货船“凤某”轮为香港某航运公司所有。2020年4月30日,“凤某”轮船长签发清洁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阿根廷某粮食贸易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某油脂公司,其中提单背面条款第三条“共同海损”记载,共同海损应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伦敦理算、说明和结算。同日,“凤某”轮在阿根廷利马港完成装载净重45989.31吨散装大豆。在前往预定的第二装货港阿根廷N港途中,“凤某”轮发生触碰事故。事故发生后,香港某航运公司分别征询某甲修理公司、某乙修理公司、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的某丙船厂与乌拉圭M港某丁船厂的修理方案及部分报价。5月15日,美国船级社批准了某甲修理公司的修理方案。5月29日至6月12日期间,某甲修理公司对“凤某”轮进行修理,但经多次尝试无法将舵叶从舵杆上拆下,在锚地的临时修理未能成功。6月15日,“凤某”轮由拖轮“M某”轮拖带至乌拉圭M港TGM码头,香港某航运公司遂委托乌拉圭某丁船厂在某甲修理公司的监督下对“凤某”轮进行临时修理,并最终完成修理。7月15日,“凤某”轮在阿根廷布兰卡港装载其余货物,驶往目的港中国广州新沙港。卸货完毕后,“凤某”轮在广州文冲船厂进行永久性修理。8月27日,某油脂公司与某财保湖南分公司为放货出具了共同海损协议书和担保函。2022年6月22日共同海损理算完毕,某事务所出具“凤某”轮共同海损理算报告,理算报告记载,共同海损总额300余万美元。船舶需分摊140余万美元,货物需分摊170余万美元。各方对分摊费用无法达成一致。2022年9月7日,香港某航运公司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某航运公司是在征询多个单位出具的修理方案及报价基础上,充分考虑船舶吃水深度与长度限制、是否需要卸载货物及进浮坞修理的可能性等多种因素,并在向某油脂公司和某财保湖南分公司进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才最终选择对“凤某”轮的修理方案,足以认定其在选择修理方案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虽然在乌拉圭M港锚地进行修理时因天气因素导致作业推迟,应乌拉圭M港海岸警卫队要求需要使用拖轮“M某”轮在修理期间护航,又由于未能将舵叶从舵杆上卸下来导致要将船舶再移至TGM码头继续进行修理,由此可能增加了相应费用,但上述事实的发生不仅超出了香港某航运公司在选择修理方案时的正常预期,也不是其主观上可以控制的事项,不应因此认定其对修理方案存在过失。某财保湖南分公司和某油脂公司均同意选择的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出具的报告已对案涉事故发生后考虑的修理方案进行了分析,在综合比较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进行永久性修理和乌拉圭M港进行临时修理的方案后认为,从船东的角度,将船舶从N港拖带至M港的德尔塔区锚地进行临时修理是最合理的做法。但考虑疫情因素,对假设性永久性修理所需时间减少至40天,并在此基础上对共同海损费用作相应调整。最终,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某油脂公司向香港某航运公司支付共同海损分摊150余万美元及利息;某财保湖南分公司对某油脂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香港某航运公司、某财保湖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宗技术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审理难度大的典型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案涉船舶为中国香港籍、由厦门国某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离岸公司运营,事故发生在阿根廷,在乌拉圭进行临时修理、中国进行永久性修理,修理方案由美国船级社审核,共同海损理算在英国伦敦进行。就当事人争议的修理费用合理性问题,中国法院多措并举,通过通知理算师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询问、主动赴本地船舶修造厂实地调研、积极与高校专家举办专业交流会等方式,精准适用《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审慎判断修理行为是否合理,对共同海损理算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并合理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本案是中国海事法院依法适用国际海事惯例,公正高效处理国际海事纠纷,积极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例证。

【一审案号】(2022)粤72民初1546号

【二审案号】(2024)粤民终1331号


厘清区际司法协助与破产边界,化解跨境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菲律宾某航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菲律宾某航运公司与南通某造船公司签订《船舶建造与销售合同》,委托南通某造船公司建造两艘3000吨的运输驳船。合同约定相关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船舶基本建造完工后,双方因船舶试航费用支付进度问题产生争议,菲律宾某航运公司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5年9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HKIAC/A24057号仲裁裁决:一、南通某造船公司与菲律宾某航运公司需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按照《船舶建造与销售合同》的约定完成运输驳船的试航、交船与结算等工作。二、南通某造船公司向菲律宾某航运公司立即支付延期交船违约金1165000美元等。裁决作出后,菲律宾某航运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南通某造船公司辩称:其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处于破产审查阶段,本案程序应中止;其签订合同时处于受欺诈状态,应理解为无行为能力,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仲裁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审查属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具有独立程序价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不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中止审理的范围。即便被申请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保障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程序,有利于仲裁案件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也有利于及时确定被申请人的债务总额。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审查程序,也不同于执行实施程序,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仲裁裁决涉及行为给付和继续履行的内容,为保障仲裁裁决后续能够得到快速有效执行,裁决的可执行性应当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裁决主文要求双方进行“试航、交付”船舶均系通过特定行为给付即可完成的义务,双方仅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可确保裁决事项的执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造船总价以及仲裁裁决认定的已付款事实,能够确定未付款金额,仲裁裁决确定的“结算”义务也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本案亦不存在南通某造船公司抗辩的程序不当、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综上,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南京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HKIAC/A24057号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纠纷涉及菲律宾矿产企业与我国造船企业。案件审理明确了认可仲裁裁决程序属于债权确认程序,而非财产强制执行程序,不因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中止,强调了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的独立程序价值。审查过程中,法院将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一并作为审查事项,减少后续执行实施障碍。本案的妥善处理,既体现了我国海事审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司法理念,也体现了我国海事法院依法支持香港仲裁的一贯立场,对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地位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案号】(2025)苏72认港1号


深化“以保促调”机制优势,彰显海事纠纷解决“中国效率”

——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与阿联酋某航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与阿联酋某航运公司于2023年10月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阿联酋某航运公司租用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所有的两艘船舶进行国际海上原油运输。合同履行期间,阿联酋某航运公司给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三方达成赔偿协议,但阿联酋某航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2025年4月1日,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阿联酋某航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2700万美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依法审查保全申请,迅速作出裁定,冻结阿联酋某航运公司2700万美元银行存款。之后,大连海事法院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搭建平等对话桥梁,向阿联酋某航运公司告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向香港某航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释明协商解决在效率与成本上的显著优势,引导各方摒弃对抗思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化解分歧。在大连海事法院的积极推动与引导下,三方当事人经多轮协商,就款项支付、争议解决方式等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阿联酋某航运公司依约及时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大连海事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国际原油海上运输引起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同时具有涉外、涉港因素。大连海事法院依托“以保促调”机制,着眼实质解纷,通过调解化解2700万美元的重大涉外海事纠纷,展示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法治形象。一是彰显中国海事司法“刚柔并济”的司法智慧,在依法快速保全、“刚性”震慑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搭建平等对话平台,通过“柔性”调解促成三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实现了纠纷解决的“中国速度”。二是践行平等保护原则。法院在程序审查和实体处理中,对各方主体一视同仁,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让中外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平等的司法保障。三是探索多元解纷路径,通过“保全+调解”组合拳,避免冗长跨国诉讼,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又一生动实践。

【一审案号】(2025)辽72财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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