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动态
位置: 主页 > 仲裁动态
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仲裁法 推动新时代仲裁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26-04-09 16:57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仲裁法

推动新时代仲裁工作再上新台阶


李明征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摘 要: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开放包容,将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仲裁法,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采取务实措施提高中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新修订仲裁法 完善配套制度 涉外仲裁改革发展 健全仲裁监督管理体系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八章九十六条,比修订前增加了十六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创新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新修订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开放包容,将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一、深刻认识新修订仲裁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专家断案、保密性强等特点,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现行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自1995年9月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30年来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依法设立了285家仲裁机构,在册仲裁员6.9万人,办理仲裁案件累计600多万件,总标的额11万亿人民币,涉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显露出涉外制度缺乏、开放包容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亟须对仲裁法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这次仲裁法全面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仲裁发展实际,着力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妥善化解经济纠纷,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新修订仲裁法颁布施行重要意义的认识,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握和推动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推进仲裁事业不断与时俱进,取得新成效,迈向新台阶。


修订仲裁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1月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新修订仲裁法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仲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为仲裁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保障,对于加快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仲裁法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专业性强、一裁终局、程序灵活、经济高效、注重保密性、裁决可依法强制执行等特点,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具有独特优势。本次仲裁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职责定位,提出立法宗旨是,保证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具体程序上,注重仲裁程序的高效、规范推进,增加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应实践需要,对网络在线仲裁作出规定;完善仲裁协议效力制度;注重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等等。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有利于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经济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修订仲裁法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重要举措。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包括我国在内,全球已有172个国家或地区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新修订仲裁法立足于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一系列修改完善,主要是进一步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增设仲裁地制度,鼓励我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仲裁,适度扩大司法管辖权,增强我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海外合法权益。同时,新增国家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涉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等内容,通过这些创新措施,进一步释放我国坚定对外开放的信号。


修订仲裁法是加强仲裁监督管理、提升仲裁公信力的重要抓手。由于1994年仲裁法没有明确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权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仲裁投诉处理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各地方在加强仲裁监督管理上缺少法律依据和有效手段。为规范和加强仲裁行业监管、提升仲裁质量,新修订仲裁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监督仲裁工作职责,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健全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增加仲裁员披露义务、防范虚假仲裁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加强仲裁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仲裁法,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新修订仲裁法出台后,司法部联合全国普法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仲裁法的通知》,就学习理解执行新修订仲裁法有关事项作出部署安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要以学习贯彻实施新修订仲裁法为契机,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学习贯彻,严格依法办事,补齐短板不足,不断推进仲裁工作向前发展。当前司法部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继续集中宣传新修订仲裁法。仲裁法颁布后,司法部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负责同志共同出席,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立法总体情况。司法部将继续加大仲裁法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线上线下平台载体,提高仲裁法和商事仲裁的社会知晓率。


扎实做好仲裁法实施相关配套工作。仲裁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新修订仲裁法正确顺利实施,现阶段将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强监督管理。按照仲裁法规定,在国务院配套行政法规出台前,对司法行政部门、中国仲裁协会和仲裁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依法推进特别仲裁制度、仲裁地制度的适用。仲裁法明确规定特别仲裁案件要向仲裁协会备案,需要对备案的路径、内容和程序作出指引,引导涉外海事纠纷和在自贸区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运用特别仲裁制度解决。


着手起草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新修订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司法部目前正在认真对照新修订仲裁法,研究起草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细化仲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完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以及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以新修订仲裁法出台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仲裁法的出台为仲裁事业的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要采取务实措施提高中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和加强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仲裁工作实践已经证明,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是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所在。新修订仲裁法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要不断完善党领导仲裁工作的制度机制,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仲裁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引导广大仲裁从业人员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践行执业为民宗旨,厚植家国情怀。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政治建设和仲裁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同时,坚持以我为主,持续完善有中国特色、与国际规则相融通的仲裁制度,坚定法治自信,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持续深化仲裁行业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深度融入仲裁机构管理、队伍建设和执业监管中,加快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精准有效覆盖,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仲裁行业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加快推进涉外仲裁改革发展,提升我国仲裁国际影响力竞争力。仲裁制度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仲裁法的修订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开放包容性,为提高我国仲裁国际影响力竞争力提供了制度支撑。涉外仲裁工作将围绕四个重点开展:一是深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加速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北京、深圳、上海已经同时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我国逐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下一步,将在巩固深化试点建设的基础上,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打造面向全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二是加快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司法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布局、区位优势、仲裁机构国际化水平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22家基础比较好、发展潜力大的仲裁机构作为培育对象,明确建设标准,推进在仲裁管理、队伍、规则、服务等方面逐步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三是不断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继续实施国际仲裁硕士培养项目和司法部涉外仲裁人才培训班项目,建设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库,支持重点法学院校加强涉外仲裁学科建设。探索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精准对接仲裁领域人才需求。四是加大仲裁国际交流合作力度。开展仲裁服务“走出去”企业专项行动,推动仲裁机构和贸促会、工商联、侨联组织等相关单位,向“走出去”企业和公民提供涉外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支持有条件的仲裁机构举办国际仲裁论坛、会议,参与仲裁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话语权。


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监督,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重点。本次仲裁法修订聚焦健全完善仲裁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监督、机构内部监督、行业监督进一步加强,着力发挥各类监督合力。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贯彻落实新修订仲裁法规定,在确保仲裁活动独立进行的前提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指导仲裁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开展仲裁业务,为仲裁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支持保障。梳理与仲裁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确保相关规定与新修订仲裁法的内容和精神协调一致,及时完善清理仲裁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二是健全完善仲裁机构建设和运行机制。新修订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明确了仲裁机构的定性定位,理顺了仲裁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同时对仲裁机构的设立换届、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均作出规定,对于完善中国特色仲裁机构建设和治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仲裁机构要以仲裁法为依据,稳步有序推进仲裁机构内部规范化建设,确保仲裁机构规范高效运行;及时修订完善机构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三是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中国仲裁协会是法定的仲裁行业自律组织,新修订仲裁法强调了中国仲裁协会要依据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将在加强仲裁行业党的领导、健全仲裁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督、加强仲裁专业化建设、深化仲裁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协会应当依法依规积极开展监督,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四是引导仲裁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新修订仲裁法明确要求,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并完善了仲裁员任职条件,增加了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了仲裁庭虚假仲裁防范义务。要严格规范仲裁员选聘工作,引导仲裁从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公道正派,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树立仲裁行业良好形象,打造仲裁清廉诚信公正的品牌。


×
我是仲裁员
我是当事人
我是律师
智慧仲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