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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十一)
发布时间:2026-03-01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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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为全面、系统学习新修订的《仲裁法》,我们特开设本专栏。后续将定期推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条文,让仲裁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 应当裁定撤销。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个月内提出。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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