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仲裁制度实施30年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新修订的仲裁法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
1.修改仲裁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2.修改仲裁法是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3.修改仲裁法是解决仲裁实践突出问题,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客观要求。
4.修改仲裁法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主要修改内容
1.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2.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特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等。
3.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
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是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四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
五是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
六是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4.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一是明确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
二是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
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四是增加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五是明确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需遵循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
六是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
七是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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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