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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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十)
发布时间:2026-02-1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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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为全面、系统学习新修订的《仲裁法》,我们特开设本专栏。后续将定期推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条文,让仲裁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六十五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六十六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六十七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六十九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七十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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