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为全面、系统学习新修订的《仲裁法》,我们特开设本专栏。后续将定期推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条文,让仲裁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二十条
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登记备案、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增条文)
第二十一条
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 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 勤勉尽责, 清正廉明, 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律师执业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仲裁机构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机构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示范仲裁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统筹规划仲裁事业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工作。(新增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