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为全面、系统学习新修订的《仲裁法》,我们特开设本专栏。后续将定期推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条文,让仲裁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 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新增条文)
第九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 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增条文)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新增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