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为全面、系统学习新修订的《仲裁法》,我们特开设本专栏。后续将定期推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条文,让仲裁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仲裁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营商环境, 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 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