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仲裁员负有披露义务,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会因任何已知的事实或情况受到质疑。但是仲裁员如何具体起草披露文件,并无统一规则可循。近期,国际冲突预防与解决协会(CPR)发布《CPR仲裁员披露指引》,填补了这一领域的一个空白,可供仲裁员在各种仲裁程序中使用。
近期,国际冲突预防与解决协会(CPR)发布《CPR仲裁员披露指引》(CPR Guidelines for Arbitrator Disclosure)。该指引下载地址为:https://drs.cpradr.org/rules/protocols-guidelines/guidelines-for-arbitrator-disclosure。
该指引为仲裁员提供了关于如何建立数据库,识别可能需要披露的利益和关系以及如何起草书面披露的方法。该指引填补了这一领域的一个空白,可供仲裁员在各种仲裁程序中使用。该指引特别指出,仲裁员应建立利益冲突数据库,而不是仅仅依靠记忆。该数据库应以可进行文字搜索的电子形式维护,且至少应记录仲裁员在过去五年内参与的所有案件的详细信息。仲裁员还应考虑提供一般披露,其中可能包括拟任仲裁员的背景、其进行的利益冲突检查的范围和限制,以及其他通常不会引起对独立性或公正性合理怀疑的利益和关系。其他可能需要参考的事项包括专业和商业协会的详细信息、社交媒体的使用、从事法律职业的家庭成员,以及仲裁员曾经作为员工或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仲裁员是否仍从该事务所的当前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入。
《仲裁员披露指引》全文如下:
本指引为仲裁员提供了实际操作指导,帮助其根据现行标准准备披露文件。这些标准包括《CPR-乔治城律师作为第三方中立者的示范规则》、《美国律师协会/美国仲裁协会商业争议仲裁员行为准则》、《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南》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仲裁员行为准则》。本指引旨在适用于一般仲裁程序,包括根据CPR各种规则进行的程序。
除非本指引未涵盖的特殊情况,仲裁员必须独立和公正,无论其是由一方当事人、共同仲裁员、管理机构还是任命机构任命的。如果存在任何可能引起对仲裁员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仲裁员通常必须披露这些情况。如果未能作出必要的披露,可能会导致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被成功挑战,并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拒绝执行。
虽然上述标准对仲裁员应披露的内容设定了实质性要求,但似乎很少有资源提供关于仲裁员如何准备此类披露的指导。本指引旨在填补这一空白,为仲裁员识别可能需要披露的利益和关系,以及为撰写书面披露声明提供实际建议。仲裁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在其认为适当和可行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指引。
本指引不设定任何仲裁员行为的“标准”。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应参考本指引来决定仲裁员是否违反了调查或披露的义务。相反,本指引旨在促进披露过程,从而帮助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标准。
01 确认披露要求
仲裁员的披露应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标准。仲裁员应熟悉其中规定的披露要求。
在任命前,每位拟任仲裁员通常应根据有关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适用法律、规则或标准提交书面披露声明。在本指引中,披露的情况称为“潜在利益冲突”或“潜在冲突”。每位仲裁员应牢记,需要披露的潜在利益冲突的范围,比需要拒绝任命的实际利益冲突的范围更广。
每位拟任仲裁员应获得关于仲裁的某些最低限度信息,包括: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争议摘要,包括标的、适用法律、仲裁地和语言;各方律师的名称(在任命时已知的范围内);以及任何其他要求仲裁员检查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员或实体的名称,如已知的重要证人、对一方有控制性影响的第三方或一方对其有控制性影响的第三方,以及对仲裁结果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第三方,如第三方资助者。
仲裁员应对上述每个实体和个人进行冲突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披露的情况或需要拒绝任命的情况。
02 设立利益冲突数据库
在进行利益冲突检查时,仲裁员不应仅依靠一般记忆或回忆。相反,仲裁员应通过参考其设立的利益冲突数据库来进行利益冲突检查。
利益冲突数据库是由仲裁员自己设立的可搜索数据库,其中包含为仲裁任命目的进行利益冲突检查所需的信息。利益冲突数据库可以是电子表格或其他易于进行文字搜索的电子文件形式。
利益冲突数据库应包括仲裁员曾经或正在担任仲裁员的已结或未结仲裁案件的关键信息,或者仲裁员曾经或正在以其他身份参与的其他案件。对于每个案件,此类信息应包括(如适用): 仲裁各方当事人;案件标题和/或案号; 管理机构(如有); 仲裁中的记录律师以及仲裁各方的其他律师;仲裁员参与期间,与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的所有仲裁员; 仲裁员的任命方式(即由一方当事人、共同仲裁员、管理机构或任命机构任命); 仲裁员的任命日期; 仲裁员在仲裁中角色的结束日期,包括结束的性质(即辞职、仲裁员被成功挑战、作出最终裁决); 案件的结果(在仲裁员知情的范围内); 根据仲裁员的知情范围,仲裁的存在和/或结果是否公开; 如果一方当事人披露,有对一方有控制性影响的第三方,或一方对其有控制性影响的第三方,以及对仲裁结果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第三方(如第三方资助者)。
仲裁员可以在其利益冲突数据库中包括其他信息,例如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专家证人、事实证人和/或公司代表的姓名和隶属关系。不过,不包括此类信息也是可以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可以在一般披露声明(见下文第5.B节)中注明其利益冲突数据库的此类限制。
利益冲突数据库至少应包括仲裁员在提交书面披露时过去五年内所参与的所有案件。这一时间段符合CPR7的要求,即披露声明应包括在该时间段内发生的事件。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超出仲裁员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利益冲突数据库可能无法涵盖适用的五年时间段。例如,仲裁员可能不再能访问由其以前曾隶属的律师事务所或大律师事务所维护的利益冲突数据库中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应在书面披露声明中披露其自己的利益冲突数据库所涵盖的时间段。仲裁员应补充数据库中包含的一般回忆和其他相关信息。请注意,如果可行且仲裁员的前律师事务所允许,为了离开事务所,仲裁员应创建其在过去五年内与该事务所关联期间处理的所有案件的索引。在离开事务所后的至少五年内,仲裁员应继续查阅该索引以准备未来的披露声明。
仲裁员可以由助理执行利益冲突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应提供足够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助理正确执行利益冲突检查。最终,披露的责任归属于仲裁员。
03 律师事务所仲裁员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利益冲突检查时,律师事务所的仲裁员应确保检查涵盖律师事务所其他成员的利益和关系,这些利益和关系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
仲裁员在进行利益冲突检查时,可以依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数据库。建议律师事务所维护一个全面的利益冲突数据库,列出第2节中标识的信息。如果律师事务所没有维护这样的数据库,仲裁员应熟悉事务所利益冲突数据库的范围,包括任何限制或缺陷。
如果仲裁员认为事务所的数据库不充分,仲裁员应使用其他可用的手段进行利益冲突检查,和/或建立个人的利益冲突数据库以包括事务所数据库未涵盖的信息,并对事务所和仲裁员的数据库进行必要的利益冲突检查。仲裁员应考虑在其书面披露声明中披露事务所利益冲突数据库的任何限制。
04 超出数据库的利益冲突检查
现行的披露标准通常列出了一些可能引发潜在利益冲突的利益和关系类别,但这些类别通常不会出现在利益冲突数据库中。例如,包括仲裁员的个人利益和关系,以及涉及仲裁员家人或家庭成员的利益和关系。
在对这些利益和关系进行利益冲突检查时,仲裁员通常可以主要依赖记忆和回忆,而无需进一步调查。然而,如果仲裁员有理由相信可能存在可能引发潜在利益冲突的利益或关系,则仲裁员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进行调查,以确认此类潜在冲突是否确实存在。
在调查涉及家庭成员或第三方的利益或关系时,拟任仲裁员不应向该家庭成员或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
05 起草披露声明
A. 潜在利益冲突的披露:
如果没有ADR提供方提供的表格,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声明应简要总结利益冲突检查中发现的每一个潜在冲突。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标准通常不要求披露不会引起对独立性和公正性合理怀疑的信息。然而,一般来说,如果仲裁员不确定某一利益或关系是否需要披露,仲裁员应谨慎行事并予以披露。
除非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标准另有规定,仲裁员不得在书面披露声明中包含机密信息。为了避免泄露此类机密信息,通常可以接受的做法是仅披露律师或专家证人曾在仲裁员面前出庭的事实,或者披露仲裁员与共同仲裁员之前或目前是同一仲裁庭成员的事实,而不披露任何机密信息。
在披露保密仲裁中各方当事人身份时,需特别谨慎。如果仲裁员认为有必要披露此类信息,但无权披露,则仲裁员必须拒绝任命,或者如果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标准允许,则应寻求各方同意在部分披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如果利益冲突检查揭示了实际的利益冲突,仲裁员应拒绝任命。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不需要提交书面披露声明。
B. 一般披露声明:
除了列出潜在冲突外,仲裁员还应考虑提供一般(或全面)披露。一般披露包括仲裁员的利益和未在披露声明中列出的关系。一般披露可能包括拟任仲裁员的背景、进行的利益冲突检查的范围和限制,以及通常不会引起对独立性或公正性合理怀疑的其他利益和关系(因此,除非仲裁员有理由相信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否则不会特别调查)。虽然一般披露可能会引起各方对琐碎利益和关系的关注,但促进了透明度,并为各方提供了向仲裁员提出后续问题或自行调查潜在利益冲突的机会。
一般披露可能包括:(1)职业和商业协会,(2)社交媒体的使用,(3)家庭成员从事法律职业,(4)仲裁员曾经作为员工或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仲裁员是否仍从该事务所的当前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入,以及仲裁员是否仍然可以访问该事务所的利益冲突数据库,以及 (5) 仲裁员利益冲突数据库的限制,包括数据库未涵盖的信息类型和时间段。除特定于仲裁的内容外,仲裁员可以通过参考其网站和/或披露的简历进行一般披露。
06 持续披露义务
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并不随着提交任命前披露声明而结束。披露义务是一项持续的义务,要求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在潜在利益冲突出现、被回忆起或被发现时,尽快继续披露。以下是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需要补充披露的一些常见情况:
如果仲裁员意识到初始披露声明中未包含本应披露的信息,仲裁员必须在回忆起或发现后尽快披露此类信息。
在所有新的参与者加入未决仲裁的情况下(例如,加入新的当事方,增加事实或专家证人,向当事方的律师团队添加新律师,或者当事方的律师与新律师事务所合作并继续担任当事方代表),仲裁员应进行新的利益冲突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需要披露的关于新参与者或变更情况的利益或关系。
如果仲裁员意识到与其有关系的人被新聘用或与仲裁参与者之一关联,仲裁员应进行利益冲突检查,以确认该关系是否引起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仲裁员更换律师事务所,或者仲裁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另一律师事务所合并,仲裁员应参考新的或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数据库进行新的利益冲突检查,以确定加入该事务所或因合并而现在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
如果可能,律师事务所的仲裁员应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程序以调查新聘人员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
如果律师事务所的仲裁员建立了独立的仲裁员业务,仲裁员应将这一事实告知各方、共同仲裁员和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