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前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