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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仲裁事项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未实际履行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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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作者: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 · 寇传芳

摘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双方共同选择人民调解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未经法院司法确认。因被申请人未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否依据原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笔者认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不当然视为对原有仲裁约定的放弃。本文旨在通过厘清当事人有明确仲裁约定与实际先行申请人民调解的关系,对于妥善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仲裁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管辖冲突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申请人作为承包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发包方签订《酒店装修合同》,被申请人将某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合同同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2023年3月2日,经重庆市某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2022年8月,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到被申请人酒店做水电、泥工、木工,现工程已经完成,双方已完成结算,人工费合计181,00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100,000元,现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81,000元。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人民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欠申请人81,000元人工费,此款于2023年3月6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3年3月13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3年3月20日前支付7,000元,于2023年7月19日前支付54,000元;2.若被申请人未按第一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则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81,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且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剩余未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各方又于2023年3月8日共同提出撤回了司法确认申请。被申请人后未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一笔款项。

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000元及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

在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权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有效,实际发生争议后共同选择人民调解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据原来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不当然视为对原有仲裁约定的放弃。本案例厘清当事人有明确仲裁约定与实际先行申请人民调解的关系,对于妥善处理类似个案具有参考价值。

一、约定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确定管辖问题

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仲裁机构不应当受理案涉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自愿选择了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其纠纷,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视为对原仲裁约定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提起仲裁。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约定有仲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确定管辖,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虽均未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通过探析相关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可以发现当事人既可以依据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具体理由就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虽案涉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基于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适用范围广、成本低等特点,人民调解适用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民间纠纷,包括约定有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发生任何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均可以选择人民调解的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其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法定管辖,是对仲裁法相关规定的突破。因此,约定有仲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既然选择了人民调解,在一方当事人未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以依据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基于解决争议的意图签订的一份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达,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也一般会达到对主合同纠纷进行处理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该“处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按照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提起仲裁,此时,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支撑当事人仲裁请求的相关依据。

再次,尊重当事人对争议的选择权。约定有仲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此时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也可以选择人民调解等其他方式;在一方当事人不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上述选择均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与我国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精神相契合。

二、本案例涉及人民调解与仲裁协议管辖的思考

(一)当事人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提出请求的异同以及审理机构审理侧重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款可知,当事人如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应是围绕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人民法院首先也应是围绕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理,如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相关履行情况。其次,如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经审查为无效协议,那人民法院应再就基础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并再作出相应的裁判。

而当事人如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此时人民调解协议仅是当事人其中一项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可以针对人民调解协议未被履行的部分提出,也可以超出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且仲裁庭除要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外,还应审查案涉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违约情况等,再综合全案作出裁决。

(二)人民调解协议最终经司法确认,当事人是否还能申请仲裁的问题

如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为有效,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该人民调解协议即获得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无需再申请仲裁。如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为无效,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但如果当事人不变更或未达成新的人民调解协议,即在原人民调解协议被确认为自始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还享有对案涉争议的法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结语和建议】

众所周知,我国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诉讼和非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又包括了仲裁、行政复议、调解、当事人和解等等,其中仲裁和人民调解是非诉讼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相对独立的非诉争议解决方式。发生纠纷时或之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更加合适自己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也应了解不同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准确明晰管辖受理机构,以利于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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