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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渝:成渝金融法院设立对仲裁机构影响刍议
发布时间:2023-01-1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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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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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自身固有的高风险性、指标性、高负债经营性,时常导致金融行业出现发展与监管的错位,进而造成金融风险的溢出效应。这些年,金融乱象层出不穷,这既是金融立法滞后使然,也是金融司法不济所致。伴随大量新型金融纠纷(如虚拟货币交易、多层嵌套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的资管产品交易、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票据保理、池保理等)的出现,对金融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金融审判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的情况下,设立金融专门法院是金融市场发展对金融司法体系完善提出的必然要求。

2022年2月2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成渝金融法院作为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金融专门法院,其设立不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有力保障,对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意义重大。

据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数据,2016年至2020年,重庆法院共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594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407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181件。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同时也丰富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主体,势必对两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等产生深刻影响。

笔者拟从成渝金融法院管辖涉仲裁相关案件的范围出发,分析成渝金融法院设立可能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产生的影响,进而阐述金融专门法院司法裁判观点与金融仲裁裁决标准体系之间的关系。仲裁机构抓住金融法院设立的机遇,构建规范的金融仲裁裁决标准体系,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乃至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对仲裁机构提出的新要求。



一、成渝金融法院管辖涉仲裁相关案件的类型


202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其中,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应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其管辖的涉仲裁相关案件类型主要包括:

(一)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

1.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2. 申请执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案件。具体包括:

(1)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

(2)目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等;

(3)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包括涉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二级案由“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24个三级案由中部分与仲裁相关的纠纷。

3. 申请不予执行、撤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案件。

4.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5.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6. 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是指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比如与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 被驳回执行申请之执行复议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两个条件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基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该类案件可能由成渝金融法院审查。



、成渝金融法院设立后对仲裁司法审查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统一裁判尺度。高度关注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的案件,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成渝金融法院作为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金融专门法院,对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规定》明确了自2023年1月1日起,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范围,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及涉金融行政案件平移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同时对辖区内生效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权。从制度上避免了因管辖法院不同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突显了金融法院的专门职责。可以预见,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必将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程序的规范等方面逐渐形成较为统一的司法尺度,成渝金融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将对仲裁机构产生直接影响。



三、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金融商事案件仲裁裁决标准体系构建


仲裁机构属于自愿型公断机构,在党中央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仲裁裁决的质量水平也属于法律环境评价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公布指导案例、经典案例、会议纪要等方式,指导类案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仲裁机构基于保密性原则,不能公布仲裁案例,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欠缺系统化指引。成渝金融法院正式运转后,其裁判观点、裁判标准将深刻影响川渝地区的金融领域。而金融类案件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中数量多、占比重,仲裁机构可以适时推进金融类案件的仲裁裁决规范化、系统化建设工作。

关于金融专门法院裁判实例对金融行业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窥见冰山一角。

(一)上海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概况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18--2021)》 ,上海金融法院收案类型丰富,排名前三位的案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仲裁执行类案件共计1212件,占总收案数量的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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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后,首要工作即是加大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案件的审理力度,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市场规则,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积极创设解决金融纠纷的“中国标准”和“上海规则”。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案件、首例涉债券市场维好协议案件、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责任案件、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贷款机构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案件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国法院十大商事、行政、执行等典型案例。基于以上成功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公告吸纳上海金融法院的裁判规则,无不反映金融专门法院的设立对金融行业的深刻影响。

(二) 金融专门法院的裁判观点与裁判标准必将影响金融行业的风控模型

上海金融法院在解决金融实务难题方面已走在前沿,且有效解决了金融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涉票据结算保理业务中对于“票据到期未能兑付,不能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的认定,厘清了保理关系与票据关系,系对保理创新业务的认可,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此裁判观点指引下,保理公司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时会更倾向于金融法院。

基于金融机构合规性管理需要,金融机构必将根据地方司法裁判标准调整其日常风险控制模型,即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会根据司法机关的裁判观点评判金融业务交易结构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行性。特别对于创新金融业务,更会慎重考量当地的司法裁判观点。金融专门法院的设立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提供新的参照,金融专门法院的裁判观点和裁判标准也必将影响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重点。

(三)借助金融法院审判实践经验,构建规范、领先的仲裁裁决标准体系

近年来,大量复杂的金融民商事案件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在金融民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金融专门法院的审判实践可以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提供参考,同时仲裁机构也可根据仲裁实践,借鉴金融专门法院在金融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有益经验,探索处理创新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涉及的法律适用难题,完善仲裁规则,创建规范、领先的仲裁裁决标准体系,在利用地域优势、效率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处理金融民商事案件的机制优势和专业优势。



 四、金融仲裁裁决标准化建设将对金融法院司法裁判观点形成反哺作用


法院、仲裁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多元解纷体系”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金融事务纷繁复杂,金融领域矛盾突出,金融民商事案件总体呈现数量多、新类型疑难复杂的特征,仲裁机构在金融民商事纠纷中的裁决标准创新也将为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一)金融创新业务为法官和仲裁员创造了更多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金融创新业务因交易结构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且没有明确的上位法规范,该领域的问题往往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此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做了广泛的探索,其公布的 30 个指导案例,涉及 16 个金融实务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疑难问题,如信托机构在通道业务中的责任边界、私募基金投资人之间的对赌效力、资管产品清算等,为处理金融创新业务领域的难题提供了经验示范。

成渝金融法院初建,对于成渝双城经济圈内金融实务中的法律难题尚需通过大量案件的审理后才会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意见。仲裁机构可以针对金融商事案件进行调研,结合既往仲裁实例,探索有利于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仲裁方法,不断完善、拓展新类型金融商事案件的裁决标准。笔者以两类金融业务为例,分析仲裁深耕金融商事领域的可行性。

1.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交易争议

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第一批私募基金的运营时间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十年,目前很多私募基金已逐渐进入清算退出阶段。私募股权基金的清算受限于目标企业股权变现障碍,以及国有资本退出规范的缺位,较难按期完成退出。近几年,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被引入国内市场,为私募基金退出提供了新的通道。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 Secondary Funds,以下称“S 基金”),是专注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以下称“PE二级市场”)投资机会的投资基金。S基金通过权益收购、投资组合收购、基金资本重构等方式收购PE一级市场的私募基金,从而使得原始投资人顺利退出基金。证监会目前已批准两个S基金转让交易试点场所,分别是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笔者注意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联合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共同争取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这表明成渝两地已将S基金交易试点纳入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框架之中。

私募基金通常注重私密性,这与仲裁的保密特性高度吻合。S基金交易复杂,往往涉及多个交易层级、多个交易主体,而S基金交易过程中也容易产生纠纷,如基金定价调整机制、基金交割、底层资产的交付等。由于S基金进入国内市场时间不长,人民法院对于S基金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也缺乏研究与案例支撑,若仲裁机构可以提前关注 S 基金交易领域,并制定专门的仲裁裁决标准,提前为S基金交易流程常见的争议问题提供仲裁指引,必将在S基金争议解决领域充分展现仲裁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 保理合同争议解决

保理合同系《民法典》新增的有名合同,但相关规定仅9条,较难解决保理实务中所遇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笔者的观察,虽然近年来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类型中包括保理合同纠纷,但保理合同纠纷传统上更亲近诉讼,究其原因有二:

第一,保理业务包括两层法律关系,即保理融资关系与基础交易关系。保理融资关系是保理商与卖方(融资方)之间法律关系,而基础交易关系是卖方与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框架下,通常约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项下,保理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同时向卖方和买方主张权益,即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权益主张问题。当然,前提是基础交易关系项下争议解决方式并非仲裁。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保理商更倾向于在保理融资合同中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基于前述两点理由,保理商并不会将买方同意变更争议解决机制作为保理融资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故而,保理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途径多为诉讼。

成都、重庆均为保理业务的前沿阵地,实务中保理公司越来越重视基础交易关系项下应收账款的控制,包括转让登记、转让通知、明保理的债务确认、管辖权的变更等。笔者认为,在保理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基础交易双方与保理商共同选择仲裁为争议解决机制是有法律依据的,也适应保理业务发展需要。

与此同时,若仲裁机构深入研究保理业务所涉实务难点问题,形成系统、规范的仲裁指引,可能会加大保理交易主体对仲裁的关注。对于保理实务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切入:暗保理中虚假应收账款所涉刑民交叉问题、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如建设工程款)效力与数额认定问题、基础交易项下抵销权与撤销权对保理债权的影响问题、供应链金融中如何评判区块链技术对保理底层资产的确权等。

(二) 新监管方向也拓宽了仲裁裁决标准体系构建的边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旨在规范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依法建设、运营、维护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并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笔者注意到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中包括“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该类案件并非专属于法院管辖,故而可以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

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中,很多交易产生于金融机构与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之间,且交易标的所涉“系统建设”“资产登记”“清(结)算系统”“支付系统”等内容,保密要求较之一般交易更高,故而有选择仲裁的天然需求。仲裁机构可大力关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法律难点问题,将之作为仲裁裁决标准建设的重点板块。

(三) 推动金融仲裁裁决标准体系构建,共建有序、良性的金融法律环境

本文所倡导的金融仲裁裁决标准,是指仲裁机构针对金融民商事案件中具备共性的金融业务法律适用问题而制定规则、标准,可作为仲裁员裁决类案时的参考。该标准包括既往案件裁决标准的梳理与统一,也包括新型金融业务处理规则的探索与完善。

成渝金融法院的设立,不仅会提升金融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水平,还会推动整个区域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为创建西部金融中心提供法律保障。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服务成渝两地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仲裁机构注重构建系统、规范的金融仲裁裁决标准体系,既是金融法院设立带来的挑战,也是完善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过程中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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