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开票

退费及开发票须知

一、发票抬头(购买方)只可开具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名称,不可开具案外第三方名称。仲裁文书写明仲裁费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按比例承担的,可分别开具发票。

二、可以退费的情形仲裁文书上所写实收仲裁费金额与预缴仲裁费金额不一致需退费的,差额部分可申请退费。仲裁文书上所写实收仲裁费金额与预缴仲裁费金额一致的,无论仲裁费由哪方承担,均不能申请退费。退费可退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指定第三方账户

三、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所有案件,在结案后才可办理退费及开发票。退费与开发票需同时办理,不可分开办理。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案号格式为xxxx渝网仲字第xx号),不适用此须知。

四、现场立案,且现场领取仲裁费预缴收据原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凭仲裁费预缴收据原件+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或照片),至立案大厅收费窗口办理退费及开发票。特别提示:撤诉退费案件,需携带仲裁费预缴收据原件+决定书复印件,办理退费及开发票。退费至第三方账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退款说明(见附件),办理退费及开发票。仲裁费预缴收据原件应交回我方,仅提供仲裁费预缴收据复印件或照片,不能办理退费及开发票。

五、邮寄立案,或者未到现场领取仲裁费预缴收据原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需将如下信息(除如下第4点中的退费说明需要加盖公章,其他信息只需提供可复制粘贴的文字版本,不需要加盖公章),发至邮箱cw@cqac.org.cn:

1.仲裁案件的案号。(特别提示:若是反请求,请在案号后加上“反请求”三个字)

2.开发票的要求。请写明是否开发票、开票类型(增值税普票或者专票)、开票信息(只需提供发票抬头(购买方)名称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若当事人需要在发票上标明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的,也可一并提供。特别提示: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相关案件,若需开具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为发票抬头(购买方)名称的发票,请您与中建二局代理人沟通,确认发票备注信息(一般要求提供工程名称与工程地址等相关信息),并将备注信息一并发至cw@cqac.org.cn。我方仅开具电子发票,不开具纸质发票,请写明接收电子发票的邮箱及手机号(二者均需提供)。

4.退费退至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账户的,请写明退费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当事人或代理人电话)。退费至第三方账户的,需填写退费说明(模板见附件),并将退费说明扫描件(可用手机扫描软件制作,不接收手机拍照原片)同上述信息一同发送至cw@cqac.org.cn特别提示:退费说明扫描件,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或签字按手印,要求打印效果清晰。

5.请您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便于后续沟通。

 六、立案时,到现场已领取仲裁费预缴收据原件,不方便现场办理开发票及退费手续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将收据原件、退费开发票相关信息(同上述第五条邮寄立案所述需提供的信息,打印在A4纸上)、退费说明纸质版原件(退费到第三方账户才需提供),无需发至邮箱,一同邮寄(请使用EMS快递或顺丰快递,其他快递可能丢件)至如下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重庆仲裁委员会立案大厅开票窗口收 电话:023-63064300

件:退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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