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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在线庭审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2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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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为公正、高效、有序地推进仲裁程序,维护在线庭审秩序,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 在线庭审是指借助信息网络、音频视频传输技术、多媒体存储与展示等互联网技术,仲裁员、办案秘书与案件当事人、仲裁代理人等分别在仲裁机构或其他场所,同步完成开庭、举证质证、调查、辩论、调解等仲裁程序。对符合本会在线庭审适用情形的案件通过本会在线庭审平台进行线上开庭。

在线庭审平台(以下简称庭审平台)是指对本会建立的、专门审理符合在线庭审案件的平台。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进行在线庭审的障碍或不适于在线庭审的情形,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在线庭审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一)各方当事人均书面申请进行在线庭审;

(二)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在线庭审,其他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三)仲裁庭认为适用在线庭审,且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第三条 当事人通过申请或无异议以在线庭审方式推进仲裁程序,视为其具备按照本规范进行庭审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在线庭审等),并放弃因上述原因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四条 仲裁庭决定在线庭审的,应当及时将开庭通知书、组庭通知书、本规范、操作指引等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六条 当事人使用庭审平台参加在线庭审的,应当通过本会指定网址及庭审码进入庭审平台,当事人进入庭审后所作出的行为,视为其自身行为。

第七条 当事人应于庭审前3日通过仲裁秘书向仲裁庭书面提交出庭人员名单、公民身份证号码、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如有仲裁代理人出庭,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仲裁秘书担任在线庭审主持人,开庭前可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系统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庭审参与人包括案件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第八条 仲裁秘书应当组织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在庭审前30分钟内登录庭审平台进行庭前测试,并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参加在线庭审,应当仪表整洁、规范,文明着装。

当事人应当选择保密性强、环境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公开场合,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保密性及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

(二)驾驶交通工具时参加在线庭审;

(三)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情况下参加在线庭审。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遵守庭审纪律,尊重庭审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录音录像;

(二)随意关闭摄像头;

(三)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庭审活动;

(四)非庭审参与人或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旁听庭审的人员在庭审现场旁听、讨论和提供庭审建议;

(五)拨打或接听电话;

(六)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根据仲裁庭的安排按顺序进行发言。一方当事人对其他方当事人的发言存在异议时,应自行记录,待其发言完毕后征得仲裁庭同意再提出异议。任何庭审参与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应随意发言或打断他人发言,存在该等情形经仲裁庭劝告无效的,仲裁庭有权将其禁言,并决定禁言时长。

第十二条 在线庭审过程中,如出现某一方庭审参与人掉线等无法参与在线庭审的情形,仲裁庭应中止庭审,并等到掉线方重新连线。

掉线方应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即时通信方式与仲裁秘书联系协调重新连线事宜。如经合理等待,当事人对于掉线等情形没有合理说明,也未能重新连线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重新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在线庭审应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授权或仲裁庭准许的非案件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得参加线上庭审。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专家出席庭审,应至少于在线庭审日的5日前通过仲裁秘书向仲裁庭提交证人或专家的身份信息、证明事项或专家报告及如实作证保证书,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同意。

第十五条 经仲裁庭同意或决定,证人、专家、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庭审参与人可登录庭审平台参加庭审。

证人、专家、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应在仲裁庭指定或认可的场所参加在线庭审,原则上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在线庭审。上述庭审参与人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完成相应庭审程序后,应退出在线庭审,不得继续旁听。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于在线庭审日的3日前向仲裁庭提交延期开庭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十七条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安排当事人对笔录进行在线手写体电子签名确认。如不能电子签名的,由仲裁秘书将庭审笔录发送至当事人指定邮箱,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对庭审笔录不予以确认的,仲裁庭可视为当事人对庭审笔录内容无异议。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仲裁庭可以决定以视频文件替代笔录,直接保留视频文件作为案卷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仲裁庭组织庭后线下核对,仲裁庭也可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核对。

第十九条 本规范不构成《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一部分,本规范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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