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档案利用须知

一、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其代理人凭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查阅仲裁档案专门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利用。

二、法人凭营业执照和查阅仲裁档案专门委托书(介绍信),以及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利用。

(一) 营业执照需加盖单位鲜章。

(二) 法人名称变更需要所在地国家市场监管局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鲜章。

三、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决定书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管理人查阅仲裁档案专门委托书(介绍信),以及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利用。

四、委托书(介绍信)为仲裁案件结案后当年度的仲裁档案利用文书。

五、司法机关凭单位介绍信或调卷函及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利用。

六、非法院工作人员持各级人民法院调查令,根据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能查阅利用,由相关法院工作人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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