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有效送达地址为 ,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为 ;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文书、仲裁文书、相关材料等的送达地址;向该地址邮寄前述文书的,邮件签收日期或邮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一方更换送达地址的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更换地址。
渝ICP备1701349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