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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及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4-09-1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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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导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报告信息丰富,指导内地仲裁实践性很强,今天节选其中的十大案例及体现出的裁判规则,分享给各位读者。

01 违反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某某与陈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示一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严格禁止,坚持依法取缔。

因此,以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基础展开的投资交易等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案涉仲裁裁决依照李某某与陈某某关于莱特币与人民币折合计算的约定,裁决李某某返还人民币及利息,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莱特币这一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意见。

02 双方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

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李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示一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从李某甲系李某乙的兄长,李某乙与王某相约去澳门赌博等借款背景事实,结合该案100万元的资金走向,李某甲对其妹李某乙在澳门所从事的放贷赌博抽成职业应该有所知晓,案涉100万元借款实际系为赌博提供的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之规定,在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之行为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意见。

03 执行与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民事判决相冲突的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阿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请示一案[3]中,案涉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基于山东晨某公司拒绝向阿某公司供应蒸汽以及寻求司法解散合资公司构成违约这一认定而作出的。仲裁庭关于晨某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认定,与人民法院在先作出的民事判决构成实质上的冲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认定,晨某公司拒绝供应蒸汽是因阿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蒸汽费,晨某公司不构成违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鲁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以阿某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判令合资公司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以上两份判决均为案涉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生效判决,案涉仲裁裁决主文虽然与以上两份判决的判项没有直接冲突,但裁决中对主文起到关键决定性作用的事实认定与该两份判决的认定构成实质冲突,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情形。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不予认可和执行案涉香港仲裁裁决的意见。

04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陶某与被申请人泰某物业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一案[4]中,案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仁某公司与泰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买受人与仁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承诺;同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陶某与仁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业主大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出卖人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等物业管理规定”。后申请人陶某以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条款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请示法院关于驳回申请人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05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能明确指向为同一地点,且该地点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已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与何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5]中,周某与何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各方就本协议书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双方发生争议,周某在仲裁开庭前,以双方没有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明确约定,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该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案涉仲裁协议时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位于广州,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约定“当地”的意思表示即指的是广州。因此可以确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即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故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有效。

06 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格式消费合同仲裁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对仲裁条款以适当方式进行提示说明。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龙某与独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6]中,双方当事人利用网络形式签订了《网络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第11.4条约定:“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涉仲裁条款未以加黑加粗字体等形式予以提示说明,独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就仲裁条款与龙某进行过协商。

该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独某科技公司作为该协议制定方应向合同相对人龙某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但独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仲裁条款向龙某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故确认该仲裁条款不成立。

07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视为涉外仲裁裁决,不属于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T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案[7]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低硫石油焦合同》第20条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若无法通过协商形式解决,则应依据《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由根据上述规则任命的三名仲裁员最终解决。仲裁程序以及提交给仲裁员或由仲裁员提交之全部文件,所用语言均为英语。各方一致同意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碧某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的,T某公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向碧某公司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案涉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本案不应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审查,因申请人也变更了请求事项,依法应予以终结审查,T某公司可依法直接提起执行申请。

08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仲裁庭以邮寄、电邮等方式送达且已由受送达人员工实际签收,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送达方式的,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的未获仲裁程序适当通知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恒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A01202092号仲裁裁决一案[8]中,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是否尽到适当通知义务。涉案合同第11条约定“适用ICA(注:国际棉花协会)规则与章程”,故对送达程序的审查应适用国际棉花协会的规则及章程进行。

《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章程与规则》(2018年版)第301条规定:根据章程,可能或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形式的沟通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通过预付邮资邮件方式或通过公认可靠的国际快递送达或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任何能够提供传送记录的通讯方式传送。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地址、邮箱、电话等进行约定,仲裁庭通过DHL快递向中某润公司邮寄的地址虽非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但中某润公司员工丁某实际签收邮件,中某润公司不能仅以丁某无权签收而否认其签收的客观事实;仲裁庭向中某润公司电子送达的邮箱虽为张某个人电子邮箱,但中某润公司认可张某系其业务人员,且涉案合同主要由张某与恒某公司员工进行联系沟通。因此,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分别以DHL快递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某润公司进行了送达,DHL快递有投递记录,电子邮件有消息发送确认书,送达材料包括《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所要求的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中某润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国际棉花协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不应认为中某润公司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法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09 仲裁庭有权依据仲裁规则在仲裁裁决中对仲裁费用分担作出决定,此种决定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规定的裁决超裁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库某亚公司与华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9]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对仲裁费用的分担问题作出决定,仲裁庭在费用裁决中说明了其裁决的各项费用的金额及当事人承担的具体理由。华某公司主张超裁的理由实质是对仲裁庭裁决的费用分担结果持有异议。本案不构成《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规定的超裁之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该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10 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向人民法院转递当事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提升保全效率,实现“一站式”纠纷解决。

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河北某实业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案[10]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的仲裁保全网上立案端口将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公函等材料发送至法院,在线转递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第一时间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高效在线办结仲裁财产保全案件。这是上海首例在线办理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也是上海法院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和一站式解纷平台建设的成果之一。

备注:案例参考: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他148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他85号。

[2]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民特54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他93号。

[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认港2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他19号。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桂71民特15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他111号。

[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特28号。

[6]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特347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2协外认1号。

[8]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协外认12号。

[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协外认1号。

[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财保41号,(2023)沪0104执保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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