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为全面、系统学习新修订的《仲裁法》,我们特开设本专栏。后续将定期推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条文,让仲裁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人约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 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
第四十五条
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
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四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机构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集体决定。
第四十九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十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