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确认下列预留的邮箱号、手机号真实有效,预留的邮箱号、手机号作为双方之间发送有关通知、资料的有效联络地址,任何一方向对方的任一地址发出即视为送达。如需要变更预留送达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时地址发生变更。
双方提请仲裁后,下列预留的邮箱号、手机号作为仲裁机构送达决定书、裁决书、调解书、证据材料等仲裁文书及材料的地址,仲裁机构对应系统显示的发送成功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双方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的,仲裁机构对应系统显示的调解书发送成功日期即为调解书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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